2008年2月25日 星期一

離職員工剩餘休假之計算方式

離職員工的剩餘休假天數應該如何計算?

由於管理上的方便,員工全年所有的休假在年初時即已全部賦予員工,由員工自行調配。若員工於年中離職,在離職當天,員工有可能有剩餘的休假,也有可能已超休,人資單位應該要有一套計算公式,將剩餘休假折算薪資給予員工,或是將超休假自最後一個月的薪資中折抵。

休假含特休及調休假,其性質不同,計算方式亦應分開處理。特休假較單純,以員工離職日佔全年的比例乘上該員工全年應有之特休天數,即是該員工到離職日為止所應享有的特休天數。調休假的計算方式則不同,因調休假本為勞基法所規定的放假日,企業因其運作順暢的考量,於當日上班,並把當日假期交由員工自行決定放假日,故,應以員工離職日前所遇到的調休假日天數,直接作為員工享有的調休天數,不可再併入特休假後以比例計算之,否則會有違反勞基法之虞,違反勞基法的理由是,未給予員工完整的,而僅以比例給予勞基法所定義之假日。

因此,人資單位應以上述計算方式分別計算特休及調休假日天數,加總之後減掉員工已休假天數,剩餘者若為正數,則將剩餘休假折算薪資給予員工,若為負數,則將超休假自最後一個月的薪資中折抵。

1 則留言:

匿名 提到...

員工特休假天數並非依比例計算,這樣是不正確的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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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台勞動二字第○一六六四
號函

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「…,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…」,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,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,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